何家成 - 原國家行政學院黨委委員
何家成,男,漢族,1956年5月生,江蘇南京人,1975年參加工作,198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經(jīng)濟學博士學位(在職)。曾任國家行政學院黨委委員、常務副院長(正部長級)。2016年12月2日,何家成受賄案一審開庭,當庭表示認罪悔罪。2017年2月28日上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何家成受賄案,對被告人何家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人物履歷
1978年-1981年,在南京大學經(jīng)濟系讀經(jīng)濟學學士學位;
1981年-1984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讀經(jīng)濟學碩士學位;
1984年-1986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jīng)濟研究所讀在職經(jīng)濟學博士學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經(jīng)濟研究所比較經(jīng)濟學研究室副主任、發(fā)展經(jīng)濟學研究室主任,1986年破格晉升為副研究員、當選全國青聯(lián)委員;
1986年-198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調研室經(jīng)濟組工作;
1987年-1989年,中共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究室綜合局副局長,1987年當選中國青年企業(yè)家協(xié)會副會長;
1990年-1992年,國家物資部辦公廳副主任兼部長辦主任、中國物資經(jīng)濟研究所所長(正司級),(1992年-1993年江蘇無錫市副市長),1991年當選中國物資流通學會常務副會長,1992年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當選全國青聯(lián)常委;
1993年-1995年,國家國內貿易部政策體制法規(guī)司司長,1994年當選中國國有資產管理學會副會長;
1995年-1998年,中國華星集團董事長、總裁兼黨委書記,(1996年09月-1997年07月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1997年當選中國物流協(xié)會副會長;
1998年-2000年,國家國內貿易局黨組成員、副局長(1999年09月-2000年01月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學習);
2000年-2009年,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yè)監(jiān)事會主席(曾任中國商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監(jiān)事會主席,2000年起先后當選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中國同學會會長、中國信息基礎結構與經(jīng)濟發(fā)展中心顧問委員會副主席、國家信息化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俄羅斯東歐中亞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特邀研究員;
2009.09—2013.03,國家行政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2013.03—2014.10,國家行政學院黨委委員、常務副院長(正部長級),主持學院常務工作。
中共十七大代表。
人物榮譽
1985年獲“孫冶方經(jīng)濟學獎”;
1986年獲“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學者”稱號;
1990年獲第四屆中國圖書獎。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0月11日,據(jù)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wǎng)站消息,國家行政學院常務副院長何家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10月13日,據(jù)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國家行政學院常務副院長何家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xiàn)正在按程序辦理。
依法雙開
2015年11月11日,經(jīng)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國家行政學院原黨委委員、副院長何家成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jīng)查,何家成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財物,收受禮金;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會所。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何家成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何家成開除黨籍處分;由監(jiān)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決定,依法對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何家成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10月,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何家成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何家成利用擔任華星物產集團有限公司總裁、董事長、國家國內貿易局副局長、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12月2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何家成受賄一案。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家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5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何家成利用擔任華星物產集團總裁、董事長、國家國內貿易局副局長、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入股經(jīng)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0.7071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何家成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何家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辯論意見,何家成還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宣判
2017年2月28日上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何家成受賄案,對被告人何家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追繳、退繳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何家成利用擔任華星物產集團有限公司總裁、董事長、國家國內貿易局副局長、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入股及上市、房地產項目開發(fā)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0.7071萬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家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何家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檢舉揭發(fā)了多人違法犯罪問題線索,依法可予從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