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處理 - 對違反稅法行為的納稅人采取的懲罰措施
違章處理主要指稅務違章,是對有違反稅法行為的納稅人采取的懲罰措施。違章處理是稅收強制性在稅收制度中的體現(xiàn),納稅人必須按期足額的繳納稅款,凡有拖欠稅款、逾期不繳稅、偷稅逃稅等違反稅法行為的,都應受到制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處罰制裁等)。
違反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包括未辦理稅務登記、注冊登記和使用稅務登記證;未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未按規(guī)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帳務、票證;未按規(guī)定提供納稅資料,拒絕接受稅務機關監(jiān)督檢查等行為。
欠稅:即納稅人應故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少繳或未繳的違章行為。
偷稅:即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
抗稅:即納稅人公然拒絕履行國家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的違法行為。
定義
對納稅單位和個人在發(fā)生違反稅法行為時所作的處理規(guī)定。它是維護國家稅法嚴肅性的一種必要措施,也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體現(xiàn)。納稅人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未依照條例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注冊登記和使用稅務登記證;?未依照條例規(guī)定辦理納稅鑒定的;?未依照條例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未按照條例規(guī)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帳務、票證;?未依照條例規(guī)定提供納稅資料;?拒絕接受稅務機關監(jiān)督檢查。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方法
對有漏稅、欠稅、偷稅、抗稅行為的處理:
①漏稅,是指納稅人并非故意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稅款5‰的滯納金。
②欠稅,是指納稅人因故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對欠稅者,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欠稅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稅款5‰的滯納金。
③偷稅,是指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行為。對偷稅者,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偷稅款外,并處以所偷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指使、授意、慫恿偷稅行為者,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④抗稅,是指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guī)定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對抗稅者,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稅款和處以所抗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外,并可以根據(jù)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加罰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稅行為者,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措施
納稅人拖欠稅款、滯納金、罰款,經催繳無效,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正式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第二、吊銷其稅務登記證、收回由稅務機關發(fā)給的票證,限期繳納。
第三、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停止其營業(yè),限期繳納。
第四、采取上述一、二、三項措施無效時,由稅務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爭議處理
納稅人、代征人或其他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然后在10日內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申訴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guī),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