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師 - 法律服務行業(yè)人員
婚姻律師是指以辦理與婚姻關系相關的法律服務為主要業(yè)務的律師。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工作方式
婚姻家庭律師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應擔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不應先入為主地促使當事人達到離婚的目的,或是使當事人堅定離婚的意志。而應在接受委托時,深刻領會當事人真實意圖,掌握“合”與“離”的精神實質與法律內涵,運用靈活的工作方法,力爭使糾紛雙方握手言和、重歸于好。確實沒有和好可能或沒有和好必要的,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同時,又能使矛盾控制在最小范圍,以至“好合好散”,從一個家庭的穩(wěn)定來維護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
對于如何保持夫妻親密關系維系問題,經研究中、英、美、法、德、日等國家關于夫妻關系及男女心理專著,發(fā)現男女在胎兒時期由于荷爾蒙的刺激差異而大腦發(fā)育就有不同,并由此而發(fā)展為男女間七十三處心理差異。在處理夫妻關系時,由于雙方未能認識到各自對事物的心理反映差異,且大都套用父母輩、甚至祖父母輩的夫妻關系相處的模式,在現代社會生活理念的沖擊下,必然產生各種看似“不可調和”的矛盾,亦或發(fā)生夫妻間的相敬如冰”。
而其實,一旦掌握男女心理的差異,并學習一定的夫妻關系相處技巧,夫妻關系必會更為親密、溫暖和幸福。而法律與婚姻心理調整的有機結合,使得婚姻關系調整的積極效果日臻完美。實踐表明:讓來訪者在“安全”的環(huán)境下作出改善婚姻關系的努力,消除來訪者利益關系的顧慮,比單純的心理調整效果要明顯的多。
簡介
概念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婚姻律師是指以辦理與婚姻關系相關的法律服務為主要業(yè)務的律師。
相關工作
1、婚前、婚內財產公正
2、提供法律咨詢,進行解除婚姻關系利弊的分析
3、起草離婚協議、子女撫養(yǎng)協議、財產分割協議
4、相關訴訟證據的調查、收集
5、參加法庭辯論
6、代為申請執(zhí)行
7、代理國內、涉外離婚訴訟案件
作用
婚姻律師在婚姻家庭繼承案件中,能代為遺囑見證、遺囑執(zhí)行及遺產監(jiān)管;代理遺囑繼承、家庭財產訴訟;代理追索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訴訟;代理重婚、虐待、遺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途徑
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
一、通過確認婚姻無效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 四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如果具備上述條件,解除婚姻關系不會困難,一般通過一次訴訟便能解除婚姻關系。
二、通過撤銷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 一種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提請當事人注意,如果是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主張。超過一年的時間,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予以解決。
注意事項:
被確認無效婚姻、撤銷婚姻在財產權上有如下后果:
1.夫妻之間不發(fā)生繼承關系;
2.同居期間的財產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同居期間的財產認定較為復雜,同時會照顧無過錯方。
如果您既不能協議離婚,也不具有無效、可撤銷的情形應當通過下面的方式來解決您的婚姻問題。
三、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 五種
感情破裂是我國婚姻法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四、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的情形 - 十種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